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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3

    1、股东原则上没有偿还公司亏损债务的义务。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104人看过2024-01-23

    一、股东身份权:股东首先是一种身份/资格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

    五、知情权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决议撤销权

    九、退出权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 103人看过2024-01-23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因而,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

    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此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的应有之义,而后者只有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以满足之后方可发生。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

    4、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5、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

  • 106人看过2024-01-23
    股东一般都具有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04人看过2024-01-23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5人看过2024-01-23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被拒绝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侵犯其知情权。
  • 105人看过2024-01-23
    是。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6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确认了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以下称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造成诸多理解与适用分歧。本文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行使期间、部分行使、与拍卖的冲突及能否继承问题作一探讨。

  • 106人看过2024-01-23

    股东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足额缴纳出资;

    3、不得抽逃出资;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06人看过2024-01-23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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