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不可以代替董事会,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而公司的重大问题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包含以下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书是合法的:
1.会议时间;
2.会议地点;
3.参会人员,各股东或其代理人姓名(需出示代理委托书);
4.决议事项,一句话准确概括;
5.主持人员和记录人员姓名;
6.表决权使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的详细记录;
7.最后主持人及出席董事签字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