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确认了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以下称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造成诸多理解与适用分歧。本文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行使期间、部分行使、与拍卖的冲突及能否继承问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