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监事的权利主要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需要盖章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2、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1、在职责上:股东只按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公司运转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会承当某些刑事职责.股东则视情况而定.
2、在权限上: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运营方向等具有决议计划、表决权,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则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实际的决议计划权。
3、在权力分配:股东享有股息盈利分配、公司资料查阅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解散公司权,而法定代表人是外聘时,则享有的权力一般规则于公司章程中
4、对外效能上。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其行为能够视作公司法人行为,具有签署合同、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效能。而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如没有公司特别授权,是不具有效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