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通常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如果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如果公司内的个别股东退股,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但如果全体股东退股的,就会涉及到公司解散问题,公司需要在解散事由发生后的15天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债权及债务进行清算。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离职股东是否会被退股要是情况而定。
生活中,离职股东是否回被退股,只要是看他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有约定的,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如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职股东可以不退股。
例如双方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离职必须转让股权或由公司回购股权的,那么股东离职后,就需要按照约定退股。要是对离职股东是否退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职股东可以不退股。
因此,离职股东退不退股,除了自己的想法外,还要看有没有特别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其想法。
所以,离职股东是否退股实质和公司是否在创业板上市等因素无关。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离职股东自愿退股的,公司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给离职股东退股,否则离职股东可以找律师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股权是离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必然可以拿起法律无期维权。
自然人独资公司可以增加股东。但由于自然人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如果增加股东的,需要变更公司的形式,变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1、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股东有权按照其参股比例得到公司分配的股息以及红利;
3、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4、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股份,比如转让、赠与或者买卖。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实际股东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则公司不管付多少债,也不会追偿到个人;股东的认定是以实际出资为原则的,股份证明书可以证明是否为实际股东。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组成不同。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股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负有出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出钱。公司归根结底是股东的。股东会拥有对公司很多重要事项的决定权。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
2、职责不同。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3、性质不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体现股东意志和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性质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资格不一定可以继承。正常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由他人继承的,则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