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财产是独立的。股东不得随便将出资撤回。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该股东的出资除去即可。
3,当有限公司的股东遇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营业期限到期,不同意延期的股东。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东资格简单地说,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取得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及其取得
1.股东资格简单地说,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取得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相当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后,即可以在公司中行使相应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2.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其中第一项是最为根本的,涉及实体问题。其余五项都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义,具有佐证作用。
2.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按《公司法》规定,在有限公司为出资证明书,在股份公司则为股票。但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缴付股票这两种现实情形都是存在的。故凡可以其它方式证明出资存在且已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且在不违反优先购买权、国家机关批准(如合资经营企业须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皆得认可股东资格。
2.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签署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则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当然,签署章程并非获取股东资格的必经程序。在存在隐名股东或股份公司通过增资程序新加入公司的股东而言,虽未签署章程,亦不应否认其股东资格。
2.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依工商登记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但事物具有两面性。普遍认为,“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旨在强调注册登记的对抗效力和证权功能,即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因信赖工商登记而要求登记股东承担股东义务,登记股东不得拒绝。但在公司内部,则并不具有绝对效力,毕竟,虽未被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享有股东资格的情况,如前述情形也是存在的。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事实上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因此公司并无参加诉讼之必要。但鉴于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之品质,可以由公司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自主选择参加诉讼的情形下,司法实务通常认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能作为被告的诉讼地位,而应当作为原告地位或者第三人的地位参加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一、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二、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股权可以遗赠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继承、遗赠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是不能继承的。
此外,只要是遗产就都可以继承、遗赠,所以如果公民死亡时遗留有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该股份是可以继承、遗赠的。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