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不是只有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还可以转让取得。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记号商标是无任何文字,仅由某种记号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无任何文字,仅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从广义上讲,图形商标也可以算是记号商标。所不同的是,记号商标的图形简单,如▲记号、半月记号、半圆记号等,而图形商标的图形结构复杂,如一幅山水图形、一座寺庙、一口古井等。
图形可以是具体的图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甚至可以是虚构的图形,只要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都可以作为商标。相同的记号商标或者图形商标是指记号、图形和色彩组成的外观形状以及由记号、图形表达的含义相同的商标。
2、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所以说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范围较为模糊,实践上追责困难。我国早期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体现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1、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目的和作用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商标则是为了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所以二者有着显着的区别。
2、商标与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在现实生活中,商号与商标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些老字号企业干脆就用商号作为其商品的商标,例如“张小泉”剪刀、“六必居”酱菜等,但商号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只是企业的称ν,因此商号与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3、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以表示某类产品的原产地。二者的区别在于,商标具有专有性,而产地标记不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而产地标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4、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扬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与商标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商务标语不具有识别经营对象的功能,例如“营养丰富、美ζ可口”“工艺先进、质量可靠”都属于商务标语。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是团体。《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可以提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团体包括商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团体,该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完全的权利义务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能参加诉讼。此外,公法人也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对于由团体组成的伞状组织(umbrellaganization)和领导性团体(headassociation)能否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德国1994年根据《指令》修改的商标法第98条中对这些团体作了明确地区分,允许这两类团体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但是,对于由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组成的混合型团体(mixedassociation)则是不在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范围之内的。
除了要求是一个团体或法人之外,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人还必须进行商事营业,这可以从《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句的含义中推出来。与此不同,共同体个体商标(CommunityIndividualMark)并不要求其申请人参与商事活动。
团体的成员虽然不能成为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但是他们可以共同申请并拥有共同体个体商标。根据《条例》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一个共同体个体商标可以由多个人共同所有。
除了在欧共体成员国成立的团体外,《条例》第5条允许在其他国家成立的团体和公法人都能申请注册共同体集体商标。这样,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范围就扩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