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授权对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片段剪辑解说,并发布到网络上的行为,大部分情况可构成侵权。首先,电影、电视剧、音乐、话剧、文学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自媒体改编、剪辑、传播等行为也受上述规定约束。
2、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存在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执法越来越严格,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剪辑、解说、传播等因为涉及版权的问题,可能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