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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根据欧共体的法律,各成员国并无义务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1988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协调成员国立法第一号指令》已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内法,但指令没有协调成员国在集体商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是将集体商标的保护留给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另外,Trips协议也没有规定对集体商标必须注册,然而,所有欧共体成员国的集体商标都由于巴黎公约第七条的规定而受到保护。但是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是最低要求,因而各成员国对集体商标的保护规定很不相同。

    根据并存原则,欧共体商标法并不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法,也不要求企业必须将其商标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公司既可以选择将其商标在一国或多国注册,也可以注册为共同体商标从而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2

    商标使用权年限是10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图形商标是以图形来表达的,而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的形式来表达的。
    2.图形商标是强调图片的形状的。
    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它是商标的一种形式,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的分类有三种: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4.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 100人看过2024-01-02
    注册商标种类在法律上的界定: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这是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划分。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地理标志权可以是知识产权客体。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100人看过2024-01-02

    对于《民法典》中的包装侵权的处罚是由侵权责任的程度来决定的,但是包装侵权了的必须要给予对方经济赔偿,对方也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生产这种包装,包装侵权一般会涉及到设计类的知识产权。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侵权人和专利权人自行协商处理纠纷;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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