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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对于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提交撤销复审申请。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

    2、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组织,并提交商标复审委托书;

    5、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应当注意的是,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 100人看过2024-01-02

    商标驳回复审费用:

    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收费3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代理服务费3000元)。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02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 100人看过2024-01-02
    网络视频侵权不坐牢,这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二、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 100人看过2024-01-0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泄露未播出电影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2

    商标注册被驳回,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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