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而人民法院起诉的。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要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1.行政责任: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专门负责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有权利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其改正和交罚款等,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应该根据负责管理相关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数额来确定。
(3)消除影响:主要是指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给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的,应该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否则将会负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依法按照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假冒他人专利、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对直接的侵权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掌握证据后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的方式警告震慑对方,给对方一次改正的机会。如果对方的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举报来震慑对方。
如果我们碰到商标侵权,对方侵权不严重,又愿意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就侵权事实和侵权赔偿进行协商解决。
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监管商标,可以就侵权事件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双方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每一个在国家相关部门成功登记注册的商标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权利,同样的,也不允许别人侵犯。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是:
首先,确认商标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范围;
然后,确认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范围。例如,行为人对商标侵权,还是对商标产品侵权;
最后,确认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