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可以防止他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即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目前,在注册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类案件中,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了克服驳回复审决定中的引证商标给诉争商标(申请商标)所造成的权利障碍,使得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及注册,除了通过运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异议程序、无效程序等法律途径对引证商标进行直接“攻击”之外,越来越多的诉争商标申请人开始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协商,通过获得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准许诉争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等法律文件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注册核准的原则,采用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提出申请、在先被初步审定或在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对于在其之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在后提出注册申请的相关商标,其申请会被驳回。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在后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判定的基本原则是混淆原则,即在后商标的存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系来源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或者与之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来源上的混淆认知。该种混淆,并不是商标在市场中使相关公众产生实际混淆,而只要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以认定混淆成立,对于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构成文字作品,制作成为视频部分构成视听作品;游戏场景和人物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游戏本身构成软件作品。
(2)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形象以及元素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比如创作同名小说,就可能涉嫌违反商业原则种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4)知名名称和形象及元素可寻求《商标法》保护,比如电影名称,标题等,便于授权、维权、解决权利冲突。另外知名名称也可以寻求专有名称的保护,但是保护要求较高,要求权利人需要通过使用建立指向关系、人物名称能起到识别来源作用。
(5)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的可寻求专利法保护,比如虚拟形象本身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寻求保护,保护边界清晰明确。
不能从成员企业直接收集到信息,则需要从外部查询,所有商标的基本注册信息都是公开的,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准确查询到。但是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的数据不能被导出,每项信息都需要逐项摘抄下来,通过这种方式逐项采集每一个商标的各项基本信息非常费时间。如果成员企业商标较多可以使用专门的查询软件,可以借助代理机构的资源,规模较大的代理机构都有专门的商标查询软件,使用该软件只有输入企业名称,该企业名下所有商标的各项基本信息自动导入到一个Excel表格中,商标名称及图形也专门生成一个表格。只要将表格中对于企业日常管理没有意义的“申请人地址”、“初审页码”等项目删除该表格直接可以成为商标登记簿组成部分。使用这个软件方便、快捷、准确,即便集团有几百家企业,代理机构当天就能将全部信息反馈在一张表格里。使用这个软件有个问题提请注意:集团成员企业因为并购等原因变更了名称,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使用新名称查询不到商标注册信息时,不要简单判断这家企业没有申请商标,还需要用以前的名称进行查询。
注册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到商标局的受理大厅申请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
2、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号》并支付购买定金,购买方提供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订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公证完成后商标代理公司向购买方传真商标转让公证书,购买方向公证处确认手续并购买支付款项。
4、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等文件交付购买方,并将双方签字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商标局。
5、商标局一个月下发受理书,10到12个月下发核准证明,商标转让就完成了。
盗用别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用商标权认定重点
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按照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行比对,或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定。
(三)商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不予受理的网上申请: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
一、报送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二、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用订书钉装订。
装订顺序:1、申请书;2、委托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完整、字迹要清楚)4、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肖像商标的“公证”、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5、商标图样(新申请);
三、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代理组织公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文邮寄,一份自己保留。自己保留的清单应登记邮寄日期及条码号。若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两份清单。清单上请写代理组织电话号码。
四、清单填写的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类别、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数量要同所报的申请件的内容、数量相一致;并在相对应的栏目划“√”(如:变更申请件就在“变更”栏目划“√”)。
五、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信封,应在信封封面上写明邮件内容及件数(如:新申请×件、变更×件、续展×件等)。
六、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邮寄一定要挂号或特快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