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链接侵权
广大网名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点击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图形,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从某种意义上说,surfingtheInternet就是沿着无穷无尽的链接在文件之间跳跃。侵权者往往自己设立一个网站,在自己的网站内设立很多链接,用户一点击“锚”就会被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上,不过链接到的网站并不是侵权者的网站,而是别人的网站。侵权者就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利益。侵权者往往把“锚”装饰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显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标或特有的装潢、标志。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二、域名侵权
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
三、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它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旦有人设立了布告板,人们就可以向布告板上发布信息,也能从那里获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这一切活动体现为人们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传和从那里下载信息。因此,电子布告板成为网络用户经常见到的页面。侵权者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自己设立的电子布告板上持续地或数次显示他人所有商标,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画作送人后展览权一般是还存在的。
因为著作权的转让是能够与物品所有权的转让分开进行的。画家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画院并不代表原件的转移,画院可以行使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但原件仍有画家享有,其可以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一)实用新型
1、申请费:500元。
2、专利登记、印花税:合计205元。
3、年费: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9-10年每年2000元。
(二)发明专利:
1、申请费:900元,印刷费:50元
2、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合计205元
3、实质审查费:2500元。
4、年费:1-3年每年900元,4-6年每年1200元,7-9年每年2000元,10-12年每年4000元,13-15年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
(三)外观专利比照实用新型。
如果是个人申请,申请费和前三年年费减缓85%;公司申请减缓75%。
1、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在专利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才能有效转让有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3、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5、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1、出口产品侵权的处罚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其情节处相应的罚款。但如果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既不同于现有技术,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创造性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