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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人看过2024-01-02
    法律规定商标侵权之诉的提起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117人看过2024-01-02

    专利申请应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120人看过2024-01-02
    确定侵犯商标权管辖法院的方式:
    首先确认级别管辖,即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确认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 110人看过2024-01-02

    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二、精神损害损失

    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并且其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 110人看过2024-01-02
    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 107人看过2024-01-02
    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缴税的方式: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财产转让所得的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如何缴税
    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如何缴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111人看过2024-01-02

    答案是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

    1.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2.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另外对于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的是基本无恢复的可能。

  • 105人看过2024-01-02

    1、商标侵权去当地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2、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通过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105人看过2024-01-02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 108人看过2024-01-02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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