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都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集体协商代表,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指派或选举产生,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因此受到劳动合同约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专利权的,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专利权的,专利权的归属按协议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否。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剧本并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所以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违法的行为
泄露公司机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泄露公司机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商业机密泄漏的后果:
(一)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三)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下来有关部门就会根据泄露秘密的情形,对侵权人做罚款等处罚。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处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回后果的,就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且判处罚金。
2、明明就知道或者应该是知道上面行为,还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会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答处。
属于。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属于侵犯公司权利的一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泄露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量,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不少单位(比如IT、科学技术、证券等金融行业)招聘新人、引进科技技术骨干人才时,往往会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综上所述,泄露商业秘密的,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是需要坐牢的,而且根据泄露商业秘密所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加重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就是关乎生死。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这是新闻侵权中对新闻机构的要求。首先,新闻机构应具有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
其次,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但是,在我国的新闻侵权实际中,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失。当然,故意也不是不存在,有些新闻作者可能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会故意通过新闻作品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新闻实践中故意侵害他人利益的作品是非常罕见的。过失的侵权行为是新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