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共有三种: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2、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需要三十个工作日。
2、无论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都差不多,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文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文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文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
如果想要同时拥有商标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做版权登记。
二者的区别:
1、申请的机构不同
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申请的。
2、保护对象不同
商标权保护的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版权保护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作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
3、保护的期限不同
商标的期限为10年,超过了10年需要申请续展。版权的受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在规制该类行为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两权纠纷案件要坚持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场合侵权的认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上述原则应统筹兼顾,综合运用。
商标法中保护在先姓名权的方法: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方面,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二)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三)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四)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