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规定年限;
(3)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5)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6)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1、申请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
2、转让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转让协议而取得商号权。
3、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
2、按先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其权利归属问题,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3、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1、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3、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商标每件3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元)代理机构网报一般商标每件15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件15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500元。
1、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2、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
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意转让,不接触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认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
6、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些好钱的付清方式。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中药秘方申请专利的方式:
1、当事人提出专利申请;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十八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即行公布;
3、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于通过实质审核的,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4、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