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一项专利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
4、说明书附图;
5、说明书摘要;
6、摘要附图。
此外,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还要提交:
7、费用减缓请求书;
8、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等。
对于涉及微生物的申请,还要做下列事项:
1、在申请日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说明专利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即,实质审查阶段。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局会下发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如果专利局认为该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则实质审查阶段结束,专利局会发文件通知申请人进行授权登记。从法律状态来看,该专利申请很可能还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
一般是6-18个月。如果没什么问题不到一年也有可能就授权了。但不能保证一定会授权,因为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如果有一些实质性缺陷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能满足授权的条件的话就可能被驳回了。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
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
发明的实质审查是在专利局实审部门进行的,审查员通过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对专利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是否符合“单一性”,是否“公开充分”,是否“修改超范围”等等。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由专利局以表格的形式制作的,申请人只需填制。除标题外,共分八个部分:
(1)申请人自然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法定地址、国籍等。
(2)专利代理机构说明。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等。
(3)表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愿望。.它要求说明原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名称。
(4)随送各项材料说明。在随送的各项材料中,凡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在本栏项中写明正当理由,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6)审查费缴送方式说明。
(7)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8)专利局处理意见的签署。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规定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1、投诉书;
2、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主体资料。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证;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规定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