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可以在当地的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着作权登记,领取作品登记证书。
根据规定的内容,申请作品着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由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作品着作权保护一般是五十年时间,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一,区分财产权和人格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格权。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人格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3种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即给予无限期的保护。
第二,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材料: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通知书原件;申请人应交回该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撤回理由说明。
1、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2、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撤回理由说明。
4、软件着作权是共有状态的,由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撤销意见及签章。
5、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着作权登记时,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补交。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
作品版权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1、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在进行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要分情况的,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专利转让费用可分为三部分:
1、国家部门收取的规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50元。
2、专利权的转让费用根据专利的类型、技术等方面来考虑,几千到几十万的都有,需要您和对方协商的。
3、机构代理费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
各个代理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和算法,代理费主要包含了提供咨询、准备申请文件、以及从专利局受理申请到最终授权或者驳回过程中的一些事务处理,通常都是在委托时一次性收取的,当然,根据委托人及内容的不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具体的可以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来约定。
一般来说,代理费用大约在300--3000元左右。另外,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大致在3000元左右。
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
1、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价格,由被许可方(受让方)一次性向许可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
2、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两种。
(1)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净销售额人为地固定在某一个数字上(不管实际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内每年按这个数字提成;
(2)滑动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或实际的净销售额提成。
3、定与提成相结合。
(1)“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费,也叫“入门费”,这部分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
(2)“提成”部分要在项目投产后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支付,方法同“提成”。
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3.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知识产权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5.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知识产权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