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侵权人造成著作权人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2)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一般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3)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1)中心原则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德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边原则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美国和过去的英国采用了该立法模式。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的专利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需要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国家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文件到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1—2个月;
2、自收到转让受理通知书起4—6个月时间,国家商标局对提出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刊登核准公告并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商标转让所需时间共6-12个月。
1、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专利权人转让专利的,需要向专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提交:
(1)专利转让合同;
(2)专利证书;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
2、当事人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并且判决书生效后,要履行生效判决书。
3、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另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3、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
2、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权权利(转让权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权人之间应当合理分配。
(三)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没有确定或者确定不明确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权利。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著作权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民法典》取得著作权;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取得著作权。
法人、其他组织因变更、合并、分立,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其著作权。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带有垄断性的私权,为协调其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专利法还规定了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推广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