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纠纷起诉状按照如下方式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专利布局中的专利类型;
1、基本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覆盖了创新技术成果的基本方案的最主要技术特征,为其提供最大保护范围的若干专利,这些专利发挥了对该技术成果最基础、最重要的保护和控制作用。
2、核心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覆盖了创新技术成果的核心方案的最主要技术特征,为基本专利提供细化支撑,并将其产品化的基础或优选方案的专利。
3、竞争性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的而采取的不同的替代技术方案的专利。通过围绕某一技术方案设置若干竞争性专利,可以在一定程4:度上阻止他人的规避设计,提高竞争对手的研发成本。
5、互补性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围绕核心或基本方案衍生出的各类改进型方案的专利,包括对技术本身的优化、改进方案,与各种产品结合时产生的具体应用方案等。
6、支撑性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对核心或基本方案的具体实施起到配套、支撑作用的相关技术的专利,例如该方案相关的上下游技术的专利。
7、延伸性专利:这类专利主要是核心或基本方案在向其他应用领域扩展时,所衍生出的各种变型方案,以及其与这些领域中的相关技术相结合时产生的技术组合方案。
8、防御性公开:为了控制专利申请和管理成本,企业对于部分认为对于自身价值不大、但又有可能为企业所关注或采用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防御性公开的方式。
9、迷惑性专利:企业经过内部判断,可以有意选择若干上产业前景或市场前景并不看好、或是成本竞争力不足、或是技术缺陷明显等实际上为企业所放弃的技术方案来申请专利,这类专这类专利主要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技术方案,而是迷惑竞争对手,让竞争对手难以发现企业真正的技术或产品规划,引导竞争对手选择错误的竞争点位。
可能会被宣告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补缴。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常见的如下:
1、假冒他人专利;
2、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3、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其它专利侵权行为。
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如下: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常见的如下:
1、假冒他人专利;
2、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3、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其它专利侵权行为。
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如下: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如下: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