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驳回的部分里,没有特别重要、或是非注册不可的类别,那么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掉这部分。也就是说接到通知后不做任何操作,剩余通过的部分会进入下一阶段。但是如果被驳回的部分中有不想放弃的类别,那么请注意:
首先通过的和没通过的肯定不能一起打包申请注册了,这时候你要把没有被驳回的商标,单独拿出来去注册,俗称商标分割。
商标分割申请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对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复审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会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驳回复审的部分使用原申请号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所以,当出现部分被驳回时,先看看是否还想要这部分类别。如果想要可以使用这种商标分割申请,因为商标驳回复审要耗费较长的时间,硬是要一起注册,会拖累其他部分,这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想将商标变更到新公司名下的,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新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向商标管理部门登记。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个是可以进行补正的,但是要满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
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
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人负责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纳入商标使用证明一类。但在实际审查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一般都被认可为商标的使用证明。
显然,商标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如果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商标,那么,这就未免过于拘泥于条文。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仅仅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实际并未使用商标,那么,这一许可使用是否能算作商标使用证明呢?许可使用商标实质上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被许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无权干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意在使用商标,不欲闲置其资源。如再要求商标所有人担负让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义务,这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单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归入商标使用证明。
1、延续商标权,持续获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目的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继续有效,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
2、延续不断的积累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获得更高的评估价值。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3、只有不中断持续使用、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才有资格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经过不断的续展,使你的商标专用权成为你的一种“长久权”。续展的后果是将你的注册商标转换成一个永久的品牌,其蕴藏地商业价值是巨大的。
4、由于《商标法》的不断变化,部分商标依照新《商标法》已无法将商标注册成功,只能通过商标续展来延续商标权利。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