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如下: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和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企业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生产总值-生产成本。
企业利润的增加(或降低)是否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或降低),必须具体分析:
(1)在生产成本(即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的增加(降低)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且二者的增幅幅度(下降幅度)是一致的。
(2)若利润总量不变,生产成本增加(降低)则意味着经济效益降低(或提高)降幅幅度(提高)一致。
(3)若成本与利润同幅增加(降低),则经济效益不变。
(4)成本增加幅度(或降低幅度)超过利润的增加幅度,则经济效益下降(提高)。
由此可见,企业利润的增加(降低),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降低)。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二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三是提取公益金;四是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由谁担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2、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例如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作为股东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的经理担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要按下列步骤来走:1、由股东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作出反对表决;2、书面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双方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可依循如下原则: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属于绝对无效条款。
除该类条款外,基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符合保险原理、具备精算基础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有效。对于该类条款,保险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该类条款虽属合法有效条款,但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