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办完税务登记证,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体定额,由税务部门双定定额后产生税额,按月缴纳税款,一是企业(个体)申报,需向税务部门报到,登记税种,每月15日前自行申报。一般在月底的话应该是下一月申报,无销售应零申报。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作用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证件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等。
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主要种类有:设立税务登记(又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停业、复业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
为纳税义务人之后首次进行的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根据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
2.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
(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自有关部门批准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到税务机关变更原来登记内容的一种制度。
1.变更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5)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6)增减注册资本。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8)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
(9)改变工商证照。
2.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时限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及自营业执照被吊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
(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4、证件制作、发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可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1、对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类型、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税清票及进行税务检查。
2、对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时,如变更涉及上表中的进出口业务,需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