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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合并,如果员工仍在职的,则没有赔偿。如果员工因合并而被辞退的,则有补偿,一般情形下,企业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变为合并后的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合并,如果员工仍在职的,则没有赔偿。如果员工因合并而被辞退的,则有补偿,一般情形下,企业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变为合并后的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
    5、协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和解协议。
  • 120人看过2024-01-02
    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营业执照与电子营业执照变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IC卡变更

    3.税务登记证变更

    4.统计证变更

    5.财政登记证变更

    6.外汇登记证变更

    7.法人章更改

    8.其它变更

    若是外资贸易型公司,则进出口备案(外经委、海关、电子口岸等)也相应进行变更。

  • 156人看过2024-01-02
    工程监理人义务有: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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