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1、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律师提示: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即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律师提示: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清算组的备案
到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
1、受理审查:
公司法人进行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在之前法人没有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相关法律来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根据以下资料进行核准
变更登记事项相关的方面如修改公司章程的,需要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章程。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报经审批的,并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出具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4、变更完成,领取执照办理其他证件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的证明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1、申请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且必须与相关证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说明:法人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如并非法人单位请提供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为港、澳户籍人员,提供回乡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在台人士,提供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人士的话,则需提交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合作企业的进行事务的合伙人是机构的,需提交该机构中的代码证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单位名称:企业及个体的工商户必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原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工商部门审核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如果关联证照上没有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则需要提供相关的任命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