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率为0,征退税率之差即为征税率,实际上相当内销纳税,即是要视同内销作补缴增值税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相关解释: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即是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内销计提增值税,并可抵扣该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