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的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三、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的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盖章)
四、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机构则需要上级机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一张
五、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账户。
六、税务登记的证明(地税)所需材料
公司注册是需要手续费的,一般都是代理的服务费和政府的手续费。
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对于一些经营上的需求,例如品牌代理,或者招投标,需要取得某个资质等,都是需要法人身份的,所以需要注册有限公司等,如果有上市需求,或者股票需求,则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一、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三、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四、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
破产宣告程序:
一、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当公司严重拖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则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宣告破产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法院受理宣告破产的申请并通知相关利害人法院受理公司宣告破产的申请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30日内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资料和说明是否有担保的情况,而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则应在3个月内申报是否有担保的债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三、法院对公司破产申请进行宣告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进行审查,若发现符合破产成立的条件即宣告该公司破产。
(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到期且经债权人合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债务
(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原因是客观上不允许,而不是主观上不想或不愿归还
(三)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必须是全部的债务,而不是单独的部分债务四、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组织股东、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进行清算是为了合理分配公司财产,而财产分配的顺序有:①支付清算的费用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缴纳所欠的税款④清偿公司到期债务⑤剩余财产由股东按比例分配。由此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