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司解散,属于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
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司要发生解散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是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去通知员工的,然后双方按照程序去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提前通知员工的处理方式,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要对员工做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己这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时候,也是需要向员工提供经济上面的补偿的。公司因为被有关部门吊销了营业资格,发生公司解散的情况时,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与员工确立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补偿的金额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从业时间来确定,从2008年开始,每年的补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没有达到半年,就按照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发生解散,是属于公司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吊销营业资格,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生了解散,应该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要从员工进入到本单位工作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每一年的时间就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就按照半个月的标准来补偿。
如果当公司发生解散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无法为员工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了,也就是公司无力支付相关的赔偿了,这种情况下,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主要有以下这两种情况:公司发生借伞或者破产的时候,已经开始进入到了财产清算的程序,所欠的薪资已经被负责清算的组织以及公司所确认,或者经过有关部门也就是劳动保障的相关部门所调查,确认属于事实情况的时候,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第二种情况,公司是因为负责经营得负责人隐匿,而发生的停业,这个时候由劳动保障的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之后,确认属于事实情况,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
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仅须在正式清算前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方案,在清算结束后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不须报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也无须受监事会对清算事务的监督。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清算过程不仅缺乏股东和股东大会的有效监督,而且从根本上忽视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股东对公司财产状况了解不全面。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反映公司剩余财产状况的直接资料,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内容是否真实,只有经股东和股东大会审查、质询才能最终确认,股东仅仅审查确认清算方案,并不能完全了解公司实际的财产状况。而且,清算方案的制定必须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依据,是清算工作的基础。
(2)未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关,基于“搭便车”心理,许多小股东不参加清算会议,难以对清算事务进行有效监督。而监事会作为常设监督机关,能真正发挥监督实效。因此,我国借鉴国外立法,明确监事会在清算中的监督者地位。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规定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在媒体上公告。
变更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双方合意行为。
合同上有没有说明随公司安排,工作地方是否有注明在什么地方,如果有注明,那只需要那合同给他说话,签订的合同在那,你就有权力在那工作,工作调动你就是主角.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的地址,变更地点,需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