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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般工程延期违约金如下计算:

    1、首先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2、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一般来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最好不要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超过30%,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欠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可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列支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实行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而对外资企业,则分成两大类,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 100人看过2024-01-0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假定某企业某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 00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20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会务费相区分。

    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混淆,甚至故意将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为会务费,以逃避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发布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公告,公告中规定企业就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因此纳税人就必须在附件中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无法有效地证明是因会务费而发生的支出,则应根据已提供资料情况,判断属于哪类支出,如果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调整,避免税款少申报。

    (二)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区分。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职工福利费相区分。

  • 100人看过2024-01-01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本文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O%,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于是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 560人看过2024-01-01

      业务招待费和买礼物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据此,企业购买酒水,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税额指需上缴税款的数额。

      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数额。

  • 100人看过2024-01-01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成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标准。对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文件同时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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