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会务费相区分。
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混淆,甚至故意将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为会务费,以逃避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发布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公告,公告中规定企业就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因此纳税人就必须在附件中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无法有效地证明是因会务费而发生的支出,则应根据已提供资料情况,判断属于哪类支出,如果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调整,避免税款少申报。
(二)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区分。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职工福利费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