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决定变更名称的的权利,则不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如果没有这一类规定的,则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需要注意变更公司名称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对年会和临时会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1、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是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2、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
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凡是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一般都需要从丙级资格做起,而丙级工程咨询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3)拥有业绩证明;
(4)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5)每个专业领域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至少拥有1位注册工程咨询师;
(6)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不得少于5年。
1、公司清算时,董事会对公司清算不承担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股东未如实出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2、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合并一下以前的分录,分录可以写为:
借:营业的税金及附加
贷:营业外收入
实际上以前虚增了费用,同时虚增了收入,因此对当年的损益和分配并无影响。
所以你无须再做调整,但从审计的角度来说,业务处理是错误的,所要做的仅是简单做一个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的税金及附加)
1、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会议要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合营企业中,董事会会议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对于特别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方式是由章程规定。
4、合作企业中,董事会会议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对于特别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对于一般事项,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决议的形成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投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