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
(1)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
(2)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
(3)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这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3、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1)这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发起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如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出资、认股、缴纳认股款等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2)设立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费用,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之前,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经济主体所为的合同行为。依其行为的目的和特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属于设立行为范畴的设立附属行为和开业准备行为,即公司设立中的必要交易行为,如预先购买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其二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即公司发起行为以外的非必要交易行为,如生产前订立的销售合同。上述两种行为均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此两类费用共同构成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成本。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
2、涉及前置审批的,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融资租赁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各个事项。
2、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决定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营业范围,还有公司的形式。
3、到工商局进行登记相关的登记。
4、最后公司股东应当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完成出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
1、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行使职权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1、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3、明确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受行政处罚解散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1、注意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2、忠实义务:
(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3、善管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