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会和临时会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