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隐名股东对公司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02
    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如下: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5%;

    4、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 100人看过2024-01-02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有限合伙事务这些人只能在普通合伙人中推选,有限合伙人不能担任事务执行人,所以这一限制相当于否决了有限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可能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如下: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检报告和年检注册两种。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法定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02

    法律规定中隐名股东的权益维护: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