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23人看过2024-01-02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 158人看过2024-01-02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 176人看过2024-01-02

    广义的公司设立无效包括设立失败和设立无效两种情形。

    一、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很多,如因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的行为;但最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

    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但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条件,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实践中除设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导致设立公司无效外,还主要表现在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主要表现有:

    1、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2、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可见,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若发起人未能在公司设立时缴足注册资本,即属于违反出资义务,应在其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额之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定数量的股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此外,《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 286人看过2024-01-02
    50元,注册资本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因此,企业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 1540人看过2024-01-02

    1、公司欠钱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具体而言,股东对于公司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并不需要另外承担其他责任,法律上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可以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3、因此公司本身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可以独立进行偿还债务的。


  • 132人看过2024-01-02

    设立无效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设立主体存在瑕疵。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 128人看过2024-01-02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出资者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司合同、规章、协议;或关于增资的修正合同、规章、协议;

    4、关于增资的股东会抉择;

    5、此前每次验资陈述、实收本钱原始凭据、记账凭据;

    6、最近一月财务报表、悉数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理表、现金盘点表;

    7、报表各科目明细帐;

    8、投入**资金的银行进帐单据、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

    9、投入非钱银财物的评估陈述及财产搬运证明;

    10、新增本钱金管帐记帐凭据;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 47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破产清算一般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等的情形,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3人看过2024-01-02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 137人看过2024-01-02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出资者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司合同、规章、协议;或关于增资的修正合同、规章、协议;

    4、关于增资的股东会抉择;

    5、此前每次验资陈述、实收本钱原始凭据、记账凭据;

    6、最近一月财务报表、悉数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理表、现金盘点表;

    7、报表各科目明细帐;

    8、投入**资金的银行进帐单据、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

    9、投入非钱银财物的评估陈述及财产搬运证明;

    10、新增本钱金管帐记帐凭据;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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