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8、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9、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出具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股东会议决议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股份制企业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甄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转增股本即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2.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3.以股票溢价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个人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且挂账达1年的,从第2年起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该等内容无法推导得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论,进一步,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层面,均未出台任何关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实践中,从证监会最近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反馈情况来看,证监会发审委对该问题关注颇多,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依法缴纳或者接到反馈意见后再行补缴。
(2)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但由于:
1.折股的净资产实质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组成的;
2.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从实质上看仍存在向个人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个人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税内容。
实践中,从证监会最近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反馈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依法扣缴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小部分未缴、免征或缓缴的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向证监会出具了纳税承诺函或事后补缴。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正本、代码证正副本、税务证正副本。
必须
有限公司是必须要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规定为2至50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法律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