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变更需要到银行变更资金,注册资金变更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会告知您准备哪些材料和资金何时缴入账号(或以实物出资)。其中的材料项就包括: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户许可证原件。基本户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密码、密码器、网银(包括用户名密码)。基本户空白其他单据、印鉴卡及所有银行的相关材料。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不合法的,注册资本小于或明显小于实际投资额,有三种情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资本不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银行业的注册资本从一亿元人民币到十亿元人民币不等。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对于公司的认缴注册资金要求了注册资本的总额,同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和公司银行上的资本应该相对应,当然认缴制的公司可以不用登记实收的资本,相关的验资证明文件也可以不用索要,但一定要合法。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的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无须进行年检。
1、不需要的;只需要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要马上资金到位。不过,一旦企业有经济纠纷或者工商年度抽查时,发现你资金没有到位,会影响企业资信,甚至有虚假注册资金的法律风险。
2、《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2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3、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