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是可以取出来使用的。不过,如需要取出公司的注册资金,那必须是要等到公司注册完成后,等银行划资了以后才能取出来的。
2、如果是公司在注册完毕且拿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后,公司账户里的钱就可以由公司取出以便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使用,可是这些钱是不能一次性提取的,一次提取会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会引起工商局,税务局人员的注意,并且数量大了,还属于刑事犯罪,抽逃注册资金。
1、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主要是股东并不一定缴纳足够的注册资金,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2、《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原则上是一样大的,因为在相关的法律当中规定实收的资本和注册资本必须要保持一致,但是并非意味着在每一个时间段都是一致的,可能这一个时间段会存在着一定的幅度,但是总体金额是一样的就可以了。
2、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要求两者应该一致。但实际上,两者的数额并非在每一时期都相等,只有当投资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在投资者缴足出资额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可能会增加资本,如,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实收资本不等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可以取出来使用的。不过,如需要取出公司的注册资金,那必须是要等到公司注册完成后,等银行划资了以后才能取出来的。
如果是公司在注册完毕且拿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后,公司账户里的钱就可以由公司取出以便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使用,可是这些钱是不能一次性提取的,一次提取会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会引起工商局,税务局人员的注意,并且数量大了,还属于刑事犯罪,抽逃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还没交齐需要补缴完毕之后,注销原来的公司,因为对于一个公司成立来说的话,虽然当时并不需要实际的缴纳所有的投资,但是在后期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一个缴纳,否则的话是没有办法对于公司进行注销的。
1、公司注销前,约定的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的情况下却仍没有缴完的,则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
2、在公司没有负债,认缴期限又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则需要把认缴的资金全部缴完才可以办理注销;
3、在公司有负债或者还有其他的纠纷的的情况下,则需要把公司所有负债,以及所有纠纷都解决好之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
由此可见,即若注册资本没有认缴完,可以申请注销登记,但不能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在注册资本全部补缴完以及没有外债的前提下,才可以注销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另外还需要追究相关行政处罚责任。
1、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高限度。以前是实收资本制,新注册公司需要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一方面提供公司运营的必要资金,另一方面用以保护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债权人权益,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代办公司代为提供注册资金,公司注册成功后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实质上和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实收资本制改进为认缴资本制。
2、认缴资本制前提下,股东认可注册资本的数额即可,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如果到期不足额缴纳,工商部门也会有追究机制,最主要的是,认缴了资本后,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
因为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公司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公司此时又有对外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债务变相转嫁了。其实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有限合伙在公司成立的时候,约定一些认缴的注册资本就可以了,并且我们国家的有限合伙的话,它是分为两种,不同的状态的存在着普通合伙和一些特殊的合伙,不需要实缴资本,当然也是需要对他们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3、据上分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所以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多少,以什么形式出资、合伙人出资比例,都由合伙人商定的,法律没规定具体出资限额,也无需要作出资验资报告。
1、注册资金太小,影响业务发展
比如注册资金1元,当你拿着营业执照与客户谈合作签合同时,客户看到你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元,还敢与你签合同吗?严重怀疑公司能力有限,且合作得不到保障。
2、注册资金太大,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既然注册资金少会怀疑公司能力,那注册资金写大些一个亿,这样公司看起来就财大气粗了吧。注册资金是可以写一个亿,营业执照能正常下来。但试想以下,实际你的存款实际就几十上百万,后期公司对外欠债500万,而无力偿还的时候,法院判决的是,按照公司章程来,全体股东向公司注资一个亿,再用这一个亿去偿还500万。有限公司破产时需要承担注册资金债务,写多少就需要到账多少。
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增减,但是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注册公司现在国家政策放的比较宽,对注册资本是没有任何的管制。不过很多企业在跟对方合作的时候,会看注册资本,注册低的公司,是小公司,很多大公司都不会合作,所以很多时候注册资本也是一个敲门砖。注册的时候建议金额高一点以防以后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