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以及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