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经济裁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公司法虽然原则上规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要受到下列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对股票抵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禁止之列。因此,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也不是公司高管,就可以担任公司的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的概念是对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跑路,若股东所在公司是本身应承担债务的主体,则可要求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不需要股东出面。若股东为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或股东对公司尚有应尽的义务未履行,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股东应尽的义务,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强制执行。股东逃债的,可以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
下列主体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