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股权界定指划定判定股权是哪种股权:自益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是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
产生股权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购公司必须接受负债吗
1、公司原来的企业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公司的类别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类;
2、首先按照投资的方式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顾名思义,前者就是只有一个投资方进行投资成立的公司,后者是两个及以上的投资方进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在合资企业中,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资金投入,也可以是人力或者物力投入,一般来说都是以资金投入为主;
3、如果按照投资方的责任划分,那么公司可以分为三种:
(1)第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投资方对自己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担保也就是自己投入的资本;
(2)第二种是无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投资方对公司承担无限的责任,承担责任的资本也就是自己投入的所有资本;
(3)第三种就是综合上面的两种情况,在投资方里既有承担有限的责任的,也有承担全部的责任的;
4、综合以上的两种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五种公司的性质,分别是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的混合责任公司;
5、在我国实行新的经济体制以后,又有了新的划分方法,主要把公司的类别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股东的数量不同和注册的资本不同;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为此,公司以该法定代表人占用公司款项、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新公司,并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之一予以登记,以便利用任职公司商誉等开展业务。任职公司遂以高管侵害公司权益并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3、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将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作为应收款归还公司股东。公司认为固定资产系股东的出资,出售所得款项应属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的行为属于挪用公司财产;该公司董事则认为股东并未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只是借给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属于股东财产。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被诉侵害公司财产。在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一名股东承诺放弃公司经营权,以此换取另一名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以公司财产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报。之后,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新股东认为上述协议属于保证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原股东返还公司财产。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损害公司利益。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后,拒绝配合公司年检,并阻碍公司决议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错失年检而被行政机关处罚。公司认为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1、一般来说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1、董监高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2、使公司遭受损失;
3、有权起诉的公司人员经股东书面请求后,仍怠于维护公司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