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注册流程:
1、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
2、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4、进行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印章的刻章。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入职,但要求做入职体检,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如果入职体检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那么用人单位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已经收取的,也应当退还给求职者。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招聘中的体检费用,因为这里所指的体检费用也是公司招聘费用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不统一安排
但要求提供:近3个月内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原件。
意思不就是说,你去哪里体检,我不管,出了钱就看你好不好意思找我来报销了!
不需要
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未如实认缴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要具体看情况。
一、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有些地方可以。但是:
1、每个地方市场监督工商登记的要求不一样,大部分地方是规定登记地址必须是商务用途的办公楼才可以。2、少数地方针对注册地址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住宅一样可以登记。
3、如果用户那边工商登记管理政策是不允许用住宅房登记,则不可以注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合法的。
对于那些初创企业,因为无法负担办公楼的租金,但注册公司又必须要有注册地址,政府机构在大力支持大众创业的时候,准予一些虚拟的地址用于这些创业者登记公司使用,比如商务秘书,自贸区虚拟注册地址,所以这种地址注册的公司是正规合法的,工商和税务都认可审批,执照也有效。只是后续工商或者税务根据检查的需要,会要求企业备案一个实际经营场所。但这些集群注册地址,只能用于公司注册,不能实际办公。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公司照常支付给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伤残津贴、员工离职时,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款项,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