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可以注册公司。注册流程是:
查询企业名称;
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工商局初审;
刻章备案;
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会有相应的权利,而表决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虽然企业宣告破产后不一定就就会进入清算程序,但此时对宣布破产到清算的具体时间,法律上面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对破产清算的时间作出了规定。
一般破产清算的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公司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其他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控股股东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同业竞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所以自己需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所以自己需要清楚竞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积极的应对有关的问题,是有关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公司法人(也就是老板)的工资发放方式是:
1、如果该公司法人在公司里有具体的工作和职位,工资可以按照当时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工资是在税前扣除。
2、一般公司的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发放的工资都是税后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