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融资后员工发钱么,工资会进行调整吗?
公司融资后员工是否发钱是否对工资进行调整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方针所规定的,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年度调整是公司层面的,有时候是普调,有时候是调整一部分,根据公司的生产效益、赢利税收及员工的年度表现,给予5%-30%不等的调整。
二、员工加薪的几种形式
1、转正加薪:
员工入职时,试用期的薪资一般至少为转正薪资的80%,根据岗位重要性、试用期长短分为80%、90%二档;当然也有业务类、技术类等特殊岗位,入职时只约定试用期薪资的。那么员工转正时,根据试用期考察和小结,对其试用期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是试用终止、延长试用期还是如期转正;如期转正时分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转正,按入职时约定的转正薪资确定;而另一种未确定转正薪资的也分二种情形,一种是约定了转正薪资的上下限,根据试用期表现及岗位匹配度,结合其上级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定薪,另一种未确定,根据试用期表现及岗位匹配度、市场行情、本人期望值,结合其上级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定薪。当然不确定转正薪资是有较大风险,如果因此而造成人员流失也是得不偿失,所以要谨慎选择,只针对极少数特殊岗位。
2、升职加薪:
升职的人员一般会有薪酬的调整,最少岗位工资是可以调整的了。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对升职的人员有三个月的升职考察期,这个考察不但要象试用期考察一样写书面小结、领导推荐,还需要做部门内上下级、平行部门、本人、客户(不与外在客户接触者,可根据生产流水线上下流程部门或对口部门)的360度评价。考察的三个月内薪资不调整,如果确实表现优秀、考察合格,那么不但三个月后给予加薪,而且还会补加这三个月的差额部分。
3、特殊加薪:
特殊加薪一般是做出了重大贡献、技术水平提升明显、潜力股等等。一方面是员工自己或直接上级申请,经公司流程审批;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的特例吧,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细节上得到了老板的青睐,那么由老板提出来加薪,这也是员工们引以为傲的事情。加薪会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薪酬调整通知单,通知本人加薪理由、加薪时间、加薪幅度、注意事项等等。
4、年度调整:
年度调整是公司层面的,有时候是普调,有时候是调整一部分,根据公司的生产效益、赢利税收及员工的年度表现,给予5%-30%不等的调整。当然如果是特殊人才或特殊岗位,也可能有调整幅度超过30%的。普调其实才是最难调的,毕竟众口难调,需结合市场行情、岗位重要、绩效结果、上级评价等多方面考核,一般是由人资部门拟定普调方案,经审批成文后,由各部门拟定初稿,经人资部复核,总经理办公会议联合讨论、逐部门逐人的审定完成的。每到调薪的时候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切记要做好薪酬面谈及员工的思想安抚工作。
5、福利补充:
面对员工的调薪申请、奖励表彰、物质激励,有时候可以利用公司福利政策和奖金、特殊津贴予以调整和补充。比如员工的工龄奖完善、岗位工资的递进方案补充、团队奖金、个人福利,比如还有福利券、旅游券、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
一、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什么
1、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子公司由母公司设立,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设立子公司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办理相应的设立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独立性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这是很容易搞混淆的。其实可以从名称上区分二者,一般子公司是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但是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特别注意的是,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原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依据其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了最低下限,如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股本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为五人以上,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非上市公司,其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发行股本(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后大力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根据“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发起设立。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有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即不低于总股本的51。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也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及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股,但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其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责任包括如下: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4、承诺第三人补充连带责任;
5、区分内部责任。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1、股权依法转让后,是否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转让的法律效力,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2、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