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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06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

    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

    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

  • 108人看过2024-01-06

    《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入股的要求作出规定,仅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 108人看过2024-01-06
    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2、股东资格的确认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 105人看过2024-01-06

    新股东对公司原债务一般而言是不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该股东没有缴清出资的,则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06

    满足以下的法律条件,可以开办个体经营:

    1、开办人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人;

    2、开办个体经营的范围应当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3、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105人看过2024-01-06

      全国级的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省级(山东省)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07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以下几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104人看过2024-01-06
    公司股东控股比例不可以为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103人看过2024-01-06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证,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代持股权的风险如下: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股权代持是有一定风险的,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105人看过2024-01-06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存在的关系:

    1、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2、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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