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诉前准备
1、诉状和证据:一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属于证据材料,搜集材料时要分析这些材料在法律上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无法辨别的,可以请律师代理选择。有了证据之后,需要拟起诉状,起诉状可以请专业律师代书。
2、诉讼费:法院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是按照争议标的额来计算的,争议的标的越大,诉讼费越高。
3、请律师。
(二)案件在法院的流程
准备好诉前准备后,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1、起诉:起诉是向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基本证据材料,要求法院受理案件。法院会对的材料予以审查,如果认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那么会接受材料,回执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拿这个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缴费后,案件就是正式受理了。可以进入下一步了。
2、举证: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再受理案件后会发《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指定举证期限。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要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给法院。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将不会在接受。证据都提交了,则可以开庭。
3、开庭:法院会发《开庭传票》,传票上会写明是哪一天、什么时间开庭、在哪个法庭。
4、判决: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三种形式:
①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②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民诉十五天、刑诉十天时间决定是不是上诉到上级法院。
5、执行:如果法院判决胜诉了,对方又不愿主动履行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上义务,那么案件就此结束了。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的管理以及对外的责任承担中,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其他的有侵权责任,股东责任,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许多情况下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2、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1、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2、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3、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1、企业法与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分别为企业与公司,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企业这个概念的范围要比公司包含的范围广得多.
2、公司,单由名称来看,在我国只有名称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样的才是公司,从本质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资产范围内得至清偿,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股东)承担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
而所有如公司、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
其中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的企业,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他们的债务不仅仅要由该企业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还要由投资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有以下;
1、有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
3、主要股东有经营金融业务,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公司高管的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1、装修公司法人的责任规定是:根据具体的场合和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法人就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一般的是公司的总的负责人也就是公司的老板来承担的,装修公司在进行运营的识货会出现很多关于装修质量的问题纠纷,如果公司进行非法的行为,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或者是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的,都是有法人代表进行责任的承担的,产生一些民事纠纷的时候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出席并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