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
5、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公司的时候可以选择不用开设验资账户和出具验资报告了。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合同应涵盖以下内容:
1、风险提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合同当事人;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基金的财产;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资金清算交收安排;越权交易处理;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基金合同的效力;其他事项。
2、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只有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从设立方式或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复杂,所以在设立股份公司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法律,避免设立无效的情形出现。
1、私募基金承诺保本属于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根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保本”,大多是出于促销动机,根据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在合同上面明确写保本字样,因此投资者不能太当真。否则发生纠纷时,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最终还是得自己“买单”。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查明出让方是否为股权所有人,了解该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财产财务情况等;
2、取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证明和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备;
4、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基于受让方的利益考虑,受让方可以选择采取下面两种法律措施之一:
1、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强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解除与转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股权转让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因此,付款是受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是转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否则的话就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