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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7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隐名股东需要转变为显名股东的,应当依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隐名股东的其他法律规定。

  • 102人看过2024-01-07

    小公司的股权转让就是属于权利的出售。股权交易通过合同债务的法律关系实行权利的最终转移,小公司股份转移的形式基本就是债务和股份权力的变化、实施股份权转移的法律合同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同时,由于股权本身的特点,应当按照公司法进行调整。

    当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表达真实一致的含义时,可以建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要生效的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同意的,但是在法律上来说要生效的话就必须要按照规定执行批准或者是执行登记的流程。除正式要求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否得到履行。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可以将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对方。当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半以上的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如果未购买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经过出资并同意转让,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权优先出资。可以看出,公司法一般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但是,在向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半以上的批准,但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或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大会不予通知,只要公司及其他方面得到通知,股东可以。公司法“转让出资”的含义与“转让公平”之间不应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两者可用于相同的目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购买”一词用于概括转让行为,但股权转让是否是没有简单的权利转让和义务。

  • 102人看过2024-01-07

    1、到工商局附近的银行办理开设企业临时账户(用途用于注资),把注册资金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从不同的股东名下打到企业的这个开设的临时账户(这里建议,开户之前最好询问是否可以作为注资账户,或者在工商局附近的银行办理);

    2、依照《公司法》中的规定,企业投资者需要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来提供相的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且出具“验资报告”(认缴制缴纳注册资金的公司可以免)。《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需缴纳足额的资本,当然这个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当然这样的话就会多一个步骤。

    3、因为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就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以货币出资,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 103人看过2024-01-07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表现为: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2.比例失衡出资。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1、虚假出资。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2、不良出资。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3.抽逃资金。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 120人看过2024-01-07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现问题,公司欲吸收新股东,但受制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出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被动做法。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出资不足股东虽然不享有分红权但享有表决权。而且,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属特别决议,须经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出资不足股东控股,公司将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导致减资无法进行。因此,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7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营业执照转让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二)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如果没有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会被记录在案,拉入黑名单,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四)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

    (五)检查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偷漏税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7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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