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的股权转让就是属于权利的出售。股权交易通过合同债务的法律关系实行权利的最终转移,小公司股份转移的形式基本就是债务和股份权力的变化、实施股份权转移的法律合同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同时,由于股权本身的特点,应当按照公司法进行调整。
当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表达真实一致的含义时,可以建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要生效的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同意的,但是在法律上来说要生效的话就必须要按照规定执行批准或者是执行登记的流程。除正式要求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否得到履行。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可以将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对方。当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半以上的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如果未购买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经过出资并同意转让,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权优先出资。可以看出,公司法一般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但是,在向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半以上的批准,但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或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大会不予通知,只要公司及其他方面得到通知,股东可以。公司法“转让出资”的含义与“转让公平”之间不应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两者可用于相同的目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购买”一词用于概括转让行为,但股权转让是否是没有简单的权利转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