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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10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 131人看过2024-01-10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156人看过2024-01-10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 164人看过2024-01-10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就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借贷的,合伙企业需要以其现有的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2、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而连带责任则是体现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3、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仅仅承担出资额。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则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时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0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 167人看过2024-01-10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 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 122人看过2024-01-10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39人看过2024-01-10

    一、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的,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三、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该债权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互相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143人看过2024-01-10

    1、合伙人个人财产足够的,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只与合伙人个人有关,而不直接与合伙企业发生关系,所以必须先以个人财产偿债而不能先考虑以投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偿债。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而不能随意动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财产。因为合伙人个人财产一旦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就与该合伙人名下其他个人财产相分离,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而不能由合伙人个人随意处置。

    3、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特殊的救济手段,即当债权人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无法完全实现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139人看过2024-01-10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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