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小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经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为: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那么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呢?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为: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1)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1、债权债务
一般进行公司转让的公司就说明这家公司是已经经营过一段时间了,那么如何规避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是始终无法规避的,相关的得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是具有延续性的,也就是说新进股东是要承担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的。
所以在转让或者收购公司的时候,需要注意该公司是否存在公司的注册资金虚报以及抽逃等情况。若果没有注意转让到了这样的公司,那么公司后续有可能会被工商局列为异常用户,且还有可能会面临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罚款等。
因为私下签订任何协议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这时候选择一家正规的代理公司严格把控是最主要的!且双方在签订公司转让合同的时候,最好是有律师在场或者是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2、财务风险
转让或者公司收购的风险高发区既是税务申报是否合法以及账目是否健全,是否有偷漏税这些情况的存在,这些都是必须要由经验丰富的老财务进行把控的,需要核对以前经营的所有账目,经过一系列的风险评估后,这样才能判断出该公司是否值得收购!
3、开户银行
银行的相关审核对于公司转让也是比较重要的,主要需要查清的部分有:银行的贷款情况、银行账户是否存在违法记录、是否存在多个账户、往来银行账款是否合法等信息必须要进行核对,如果不核对后期的风险依然很高。
需要注意的就是:在转让公司时,一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事项,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转卖公司时,一定要搞清楚转入公司的经济问题,看看公司有没有存在欠款的问题(谨慎看看公司有没有借高利贷的经历)。否则,接手之后公司欠款事项都会沦落到你的手上,就得不偿失了。建议最好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好在转让之前,转让方已经全部处理好所有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问题,这样会相对比较妥当。